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7,易,393,2008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3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士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