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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重整人 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蔡慧玲
法定代理人
即 重整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被 告 崔湧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訴訟代理人 崔君瑋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張綱維為原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9條第1項、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已變更為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張綱維,此有本院98年6 月15日、99年8 月17日98年度整字第1 號民事裁定、原告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而原告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張綱維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陳思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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