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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557號
原 告 江美真
劉貞妍
劉冠吟
被 告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在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木在為被告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9條第1項、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陳木在,此有本院98年6 月15日、8 月17日98年度整字第1 號民事裁定、原告、被告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而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陳木在為被告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陳思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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