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7,交附民,12,200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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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被 告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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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73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茲經原告以訴狀聲請將本件移送民事庭審理,因此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邱蓮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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