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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民國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七八二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詹慶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欣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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