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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戊 ○
丙○○
乙○○
被 告 己○○(即福興行貨運公司負責人)
甲○○
丁○○
外僑居留證
巷6號1樓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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