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7,交附民,71,2008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一一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孫曉青
法 官 唐于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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