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7,易,159,2008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6樓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下午二時五十分整,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碧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