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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21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銀生
選任辯護人 楊國宏律師
李采霓律師
被 告 胡木枝
選任辯護人 周詩鈞律師
上列被告胡銀生及胡木枝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紀凱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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