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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4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宗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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