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7,聲,2861,200903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字第6141號、97年度執聲沒字第331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所為九十七年度
聲字第二八六一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內關於「新臺幣貳萬元」之文字,應更正為「新臺幣叁萬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茲查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新臺幣貳萬元」之文字,均係「新臺幣叁萬元」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華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