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7,附民,557,201209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557號
原 告 江美真
劉貞妍
劉冠吟
被 告 崔湧
陳尚群
吳勇璋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陳思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