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雅芬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1644號、98年度偵緝字第1734號、98年度偵緝字第1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古雅芬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蔡羽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沛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