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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重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重整人 富理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蔡慧玲
法定代理人
即 重整人 樺壹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訴訟代理人 李芳宜律師
被 告 崔湧
陳尚群
吳勇璋
施建華
樓文豪
石清榮
柬埔寨商吳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鑫銓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以合議裁定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陳思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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