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易字第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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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陳怡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6212號、4362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98年12月17日上午11時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詹慶堂
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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