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交易字第5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7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該不受理判決,依同法第307條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本院民國98年11月3日當庭撤回其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