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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交易字第6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5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劉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妙穗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偵字第14595號
被 告 甲○○ 女 2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南市安平區○○○街184巷8號2
樓之5
現居臺北縣三重市○○路○段20巷30
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公共危險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6 月11日上午8時30分,駕駛車牌DOS-973號機車,沿臺北市中山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臺北市中山區○○○路○段12號前,應注意行進中變換行向時,應注意後方來車行車動態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無缺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向左行駛,致後方由乙○○所駕駛車牌OXJ-073號機車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而撞及該機車,並受有下背挫傷、右大腿擦傷、右腳踝擦傷及右手擦傷等傷害。
二、案經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甲○○之供述 │其於上開時地,有駕駛機車│
│ │ │經過,且告訴人乙○○受傷│
│ │ │之事實。 │
├──┼──────────┼────────────┤
│2 │告訴人乙○○之指述 │全部犯罪事實。 │
│ │ │ │
├──┼──────────┼────────────┤
│3 │臺北市○○○○○道路│1、上開車輛肇事之現場圖 │
│ │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 及肇事相關資料。 │
│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2、被告所駕駛之機車與告 │
│ │一)、(二)、交通事│ 訴人所駕駛之機車有發 │
│ │故談話紀錄表、交通事│ 生擦撞肇事之事實。 │
│ │故補充資料表、肇事人│ │
│ │自首情形紀錄表、現場│ │
│ │照片、臺北市車輛行車│ │
│ │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覆│ │
│ │議意見書 │ │
├──┼──────────┼────────────┤
│4 │診斷證明書 │告訴人因被告駕車肇事而受│
│ │ │傷之事實。 │
└──┴──────────┴────────────┘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
檢 察 官 周慶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雪琪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案由摘要]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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