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8,交易,75,2009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易字第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彭慶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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