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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交簡上字第22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李明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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