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簡上字第110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鈴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