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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益財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2320、25057、26866 號、98年度偵字第1336、1337、17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黃益財業於民國103年3月17日死亡,此有司法院戶役政連結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臺中市東勢區戶政事務所103年12月30日中市○○○○0000000000號函暨被告死亡登記申請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卷十第24頁、第36頁至第38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沛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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