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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宏基
選任辯護人 胡峰賓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吳逸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2320 號、97年度偵字第25057 號、97年度偵字第26866 號、98年度偵字第1336號、98年度偵字第1337號、98年度偵字第17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宏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蔡羽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沛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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