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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34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采琪
李再卿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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