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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36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宗倫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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