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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自字第67號
自 訴 人 鄭坤保
被 告 魏東義
曾崇寧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林拔群
法 官 李文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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