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9,自,67,2012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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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自字第67號
自 訴 人 鄭坤保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其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判決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雖曾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惟其業於民國101年9月14日具狀解除委任,故自訴人現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訴之之程式顯有未備,爰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以資適法;

如逾期未補正,將判決不受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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