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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玉芬
選任辯護人 王琛博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詹慶堂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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