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翊殷
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翊殷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林勇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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