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9,金訴,26,201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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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金訴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鳳麟律師
上開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八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明知自己並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核准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從事對於有價證券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而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取得報酬;

亦明知啟發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啟發公司)、鼎燁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燁公司)所為之股票分析資料,乃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範圍,竟未獲金管會核准,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接任世佑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街○段一三二號三樓,下稱世佑公司)負責人後,在上址將世佑公司原已建置、提供免費服務、網址為http://www.5888.com.tw之「5888影音理財網」,改為對外招攬會員,分為「免費會員」及「付費會員」,付費會員可使用「5888強檔影音」系列,觀看內容為各投顧公司分析師之投資建議及解盤分析之節目,費用為每月新臺幣(下同)二百五十八元、每季五百八十八元、每年一千五百八十八元,由會員選擇以線上刷卡、便利商店撥款帳戶或網路提款機線上即時付匯款至世佑公司在臺灣銀行武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或以郵政劃撥至世佑公司郵政劃撥帳號00000000號帳戶之方式繳款。

該「5888影音理財網」另於交易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十一時三十分及下午十二時三十分播放啟發公司製作之「王煥昌盤中語音系列」(包含財經智庫系列、魔法K 線網路菁英班),會員月付二千五百元或六千元即可於前述時段線上收看,另亦提供鼎燁公司製作之「潛力飆股系列」及「網路影音系列」予付費會員線上觀看,並分別抽取會員所繳費用之五成及三成為利潤牟利,非法經營此種網際網路上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之價值分析、投資建議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服務。

因認甲○○涉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則著有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要旨可參。

三、公訴人認被告甲○○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甲○○之陳述、證人余適安、童森詳、蔡尊立、陳彥志之證言、「5888影音理財網」網頁資料、加入會員繳納會費網頁、金管會函文、童森詳、蔡尊立、陳彥志及其他三十人加入會員之郵政劃撥存款單影本,臺灣銀行武昌分行武昌營字第○九八○○○四九四九一號函覆交易明細,世佑公司與啟發公司、鼎燁公司簽合作契約書為論據。

訊據被告固承認確有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客觀事實,並承認犯罪,惟查:㈠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

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條分別定有明文。

探究相關條文之立法目的,係為保障投資大眾之利益,乃規定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者,需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始得營業,賦予主管機關就相關投資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者之專業性、誠信性等與投資大眾利益有關等事項加以審核、過濾之權限,規範重點在於製作、形成相關投資分析意見及推介建議之人是否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㈡本案被告經營世佑公司所設置之「5888影音理財網」,以每月二百五十八元、每季五百八十八元、每年一千五百八十八元之價格,提供會員觀看之內容,係合法自一般人均可看到收看電視臺側錄之各投顧公司分析師之投資建議、解盤分析節目;

另以每月二千五百元、六千元之價格,提供會員觀看之內容則係經取得主管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啟發公司、鼎燁公司處取得之相關節目,而前開金額扣除必要成本後,啟發公司部分,世佑公司、啟發公司各可分得百分之五十之利潤、鼎燁公司部分,世佑公司、鼎燁公司各可分得百分之三十、七十之利潤等情,為被告所是認,核與證人童森詳、蔡尊立於調查局陳述情節相符,並有世佑公司與啟發公司、鼎燁公司所簽訂之合作合約書、世佑公司取得財訊國際傳播股份有限公司、財經網股份有限公司授權播放財訊財經臺、SBN財經臺電視節目之授權書、本院自金管會證期局網站列印經核准之投顧公司名錄在卷可資佐證,自堪信上開事實為真實,顯見本案製作、形成相關投資分析意見、推介建議之人為各投顧公司、啟發公司及鼎燁公司之人員,而實際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者當為各投顧公司、啟發公司及鼎燁公司,被告所經營世佑公司設置之「5888影音理財網」僅係提供媒體行銷通路,並無證據顯示被告所經營之世佑公司或「5888影音理財網」有何實際參與製作、形成相關投資分析意見、推介建議之行為。

㈢綜上各節,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並無法證明被告涉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案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即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以免冤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懷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唐于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家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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