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9,金訴,60,2011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金訴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官羽
選任辯護人 林蓓珍律師
連雲呈律師
歐宇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8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鄒官羽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林柏泓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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