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9,附民,495,2011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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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黃林綉笑
黃朝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律師
複代理人 周俊智律師
被 告 林海麗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212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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