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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交易字第9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忠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1160號),前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若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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