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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34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濟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於民國100年1月31日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和解,告訴人於100年2月10日具將表明撤回告訴,爰裁定本件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伊芸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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