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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357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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