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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4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林承翰
被 告 高照福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曾德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承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林承翰因被告高照福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依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呂政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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