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9,訴,1895,20110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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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銘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銘龍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2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楊銘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9年11月26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第1款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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