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審判長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檢察官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審判長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菁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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