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9,重附民,33,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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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
被 告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詹記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被 告 黃榮堂
楊松林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411號貪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擴張訴之聲明。
茲被告黃榮堂、楊松林、施長寬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並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原告民國99年4 月2 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01年5 月23日刑事附帶民事承受訴訟暨擴張訴之聲明狀在卷可憑,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劉娟呈
法 官 林呈樵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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