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9,重附民,5,201007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子○○
壬○○
庚○○
辛○○○
己○○
戊○○
寅○○
丑○
甲○○
丙○○
乙○○
癸○○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辰○○
巳○○
興安泰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卯○○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48號偽造文書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林欣苑
法 官 林勇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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