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9,重附民緝,12,201007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天○○
地○○
丑○○
甲○○○
亥○○
乙○○
戌○○
酉○○
辰○○
子○○
卯○○
未○○
申○○
辛○○
壬○○
巳○○
午○○
庚○○○
丁○○
丙○○
癸○○
戊○○
寅○○
共同送達代收人 天○○.
被 告 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己○○被訴偽造文書等乙案,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緝字第125 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徐千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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