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哲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哲豪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被告具狀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唐于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家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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