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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13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易字第947 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林欣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英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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