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仲聲,5,20110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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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仲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發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鋇党固林
聲 請 人 銓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海水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丁榮聰律師
相 對 人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吳盛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仲裁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日所為選任詹森林為主任仲裁人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對於仲裁機構或法院依本章選定之仲裁人,除依本法請求迴避外,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仲裁法第14條定有明文。

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0日裁定選任詹森林為本件仲裁事件之主任仲裁人,惟詹森林於100年7月13日發函通知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因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其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或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調解委員或諮詢委員為由,而依仲裁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其迴避,詹森林同意相對人之主張而具狀辭任,核無不合,予以准許。

二、爰依仲裁法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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