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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仲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丸紅株式会社
法定代理人 山崎誠MAKOTO.
代 理 人 黃台芬律師
盧柏岑律師
黃麗蓉律師
徐文怡律師
上列原告與相對人采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偉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仲裁人迴避等事件,聲請人未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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