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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仲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力綱實業社即石春滿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仲訴字第1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伍佰零陸萬肆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萬陸仟柒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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