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仲訴字第7號
原 告 長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彰徽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中華民國仲裁協會99年仲聲愛字第28號仲裁判斷書及原告收受上開仲裁判斷書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
二、被告智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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