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0,保險,1,201109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1號
原 告 李俊輝
訴訟代理人 陳尹章律師
複代理人 丁秋玉律師
被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傳通
訴訟代理人 江建育
訴訟代理人 吳宜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9月1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請原告敘明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98年3月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計算利息,其依據與相關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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