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17號
原 告 侯美月
訴訟代理人 陳志隆律師
被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訴訟代理人 林家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姓名「陳志龍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志隆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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