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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34號
原 告 陳瑞龍
法定代理人 葉萬敏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被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趙傳芬
被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林典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六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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