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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85號
原 告 湯美貞
訴訟代理人 劉國斯律師
複代理人 楊念慈
被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江
訴訟代理人 沈富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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